本公約于1948年3月6日在日內(nèi)瓦召開的聯(lián)合國海事會議上通過,1958年3月17日生效。本公約原名《政府間海事協(xié)商組織公約》,因政府間海事協(xié)商組織(Inter-governmentalMaritime ConsultativeOrganization,縮寫為IMCO)從1982年5月22日起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(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,縮寫為IMO),公約亦更名為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》。本公約經(jīng)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決議A.69(ES.Ⅱ)、A.70(Ⅳ)、A.315(ES.Ⅴ)、A.358(Ⅸ)、A.400(Ⅹ)和A.450(Ⅺ)通過的修正條款修訂。各決議的通過日期及各修正條款的生效日期如下:
1964年9月15日的A.69(ES.Ⅱ) 1967年10月6日
1965年9月28日的A.70(Ⅳ) 1968年11月3日
1974年10月17日的A.315(ES.Ⅴ)1978年4月1日
1975年11月14日的A.358(Ⅸ) 1982年5月22日
1977年11月17日的A.400(Ⅹ) 1984年11月10日
1979年11月15日的A.450(Ⅺ) 1984年11月10日
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......
國際海事組織(IMO) 成立于1948年,有162個成員國,是負(fù)責(zé)處理海運技術(shù)問題,協(xié)調(diào)各國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,屬聯(lián)合國的一個特殊機構(gòu)。海事立法是該組織的重要責(zé)任之一,制定了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(SOLAS)、《73/78防止船舶污染公約》(MARPOL 73/78)和《78/95海員培訓(xùn)、發(fā)證和值班標(biāo)準(zhǔn)國際公約》(STCW78/95)三大著名公約以及事關(guān)人命財產(chǎn)和航行安全的《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》和《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(guī)則》兩個最重要的基本文件。IMO還參與法律事項,包括賠償責(zé)任和補償以及便利國際海上交通等問題。國際船級社協(xié)會(IACS)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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